序 言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浙江供销学校和1984年的浙江省供销社职工学院。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两校合并的基础上筹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正式建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高等学校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浙江经贸学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Trade,英文缩写为ZJIET。学校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学林街280号。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财政适当补助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开办资金51501.37万元。
第四条 学校宗旨:培养高等专科学历应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科研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
第九条 学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能并举、商学合一”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立足区域、依托行业、服务三农”的办学思路,培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财经商贸大类专业为主体,以服务“三农”新技术应用方向为特色,致力于将高质量发展贯穿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开放办学程度。
学校的愿景:建设“中国特色、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职业大学。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方案,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招生专业,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学校其他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依法自主根据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和合作,服务于供销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
(七)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以“浙商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品质经贸;
(十)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的名称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依法聘用从事教学、研究、管理和教辅等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部门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考核评价、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奉献,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核定的编制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实行教职员工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或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学生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专业、学院选修课程;
(三)根据规定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技能竞赛、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方式的资助;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在基本素质、学业成绩和发展能力等方面获得综合素质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上述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学习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为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体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学校党委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高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明确党的工作机构,按要求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各级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各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集体决策程序: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全体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党委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1/2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会议需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发现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校内通报,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为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行使党章赋予的职权,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监督学校章程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学院设党总支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决策机构。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相关工作。学校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各级干部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校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1/2为通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应邀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需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上级部门的考核和学校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等内设机构,分别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教学、科研和服务等职责。如有阶段性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机构,临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由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学校内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学院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可以连任。
校务委员会设置下列专门委员会:
(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
(二)预决算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置发展咨询委员会,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群) 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产学合作、信息化建设、文化建设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高水平专业(群) 负责人、行业企业专家、国内知名教育专家、校友代表以及其他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共同组成。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学校咨询机构的设置与架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论证机构。其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学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的方案;
(三)指导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专业(群)建设与改革方案;
(四)指导开展学校课程建设工作;
(五)指导开展实践教学和产学合作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七)推荐、评审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项目;
(八)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
(九)审议其他有关教学工作的问题。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2/3以上的委员到会可以召开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15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职工组成,其组成人员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依章程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当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推荐评定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奖励办法,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 1—2 次,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超过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依照代表组成人员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订、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
(五)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其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议教师和学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等。
学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任期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通过总体规划、目标导向、制度约束、财务管理、监督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二级学院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二级学院机构,并为二级学院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障。二级学院在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和其他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学院的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制定并实施本学院的师资队伍、专业、课程等建设计划;
(五)在学校核定的岗位内,提出本学院教职工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六)考核并评价本学院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内部分配;
(七)负责本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八)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日常经费,管理本学院的资产,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负责本学院学生管理和学生就业工作,对本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二级学院根据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设立专业教研室、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等内设机构。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学校另行规定,业务上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
二级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网络通讯等服务。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家机关、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其设置和工作体制由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其组成和工作方式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者其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监管。
第五十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其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供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属各部门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基金会提供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项目,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须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师生员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七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及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可依法申请终止。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应由学校党委提出动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发生终止时,应当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资产,妥善安置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八章 校 友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受教育者,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在各地建立校友联络机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校友在学校办学中的作用。学校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崇商”。
学校教风为“敬业、和谐、严谨、笃学”。
学校学风为“明理、诚信、勤勉、尚能”。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长方形红底或墨绿色底金属质徽章,中间刻有校名(吕国璋体)。
学校徽章为圆形金属质徽章,中间字母组合JM。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新时代的经贸人》。集体作词、孙天翔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zjie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对学校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